河北梆子剧院排演的剧目被他人录像发行 河北版权局发公告为剧院维权
未经许可,自己排演的剧目就被他人录像录音并予以复制、发行,河北梆子剧院以此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表演者权为由,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侵权行为的请求。近日日,河北省版权局发布公告,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盗版音像制品粗制滥造   河北梆子是河北省民间文化代表剧种,被列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河北梆子剧院多年来组织创作或整理改编了《蝴蝶杯》、《陈三两》、《南北合》、《大登殿》等一批河北梆子经典剧目,并组织演职人员排练和表演,公演后大受群众欢迎。当这些剧目公演时,有些单位未经许可进行录像录音,事后未经许可擅自将录像录音制品授权他人复制、发行;一些单位和个人则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了录有该院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这些侵权盗版的河北梆子剧目音像制品都是粗制滥造,以至让人们产生河北梆子剧院艺术水平下降的错觉,严重损害了河北梆子的声誉。”王新生是河北梆子剧院副院长。据他介绍,从2000年开始,在河北省的一些地市以及省外就陆续发现部分未经该院许可的盗版音像制品。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河北梆子剧院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河北梆子作为河北省民间文化代表剧种的声誉。   为此,河北梆子剧院向有关部门提出协调解决相关单位的侵权问题。   河北省版权局要求停止侵权   近日,河北省版权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维护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表演者权的公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涉及河北梆子剧院享有表演者权的河北梆子剧目的录音录像资料授权他人复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该院享有表演者权的录音录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该院享有表演者权的表演上传到互联网上,一切销售侵权盗版该院享有表演者权的剧目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剧院对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据河北省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河北梆子剧院对这些表演享有表演者权,但这些权利以往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位负责人说,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在作者授权之后产生。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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